环球快消息!濒临“1元退市”公司忙护盘 监管紧盯“忽悠式”增持回购

2023-06-04 10:03:24 来源:个人图书馆-润城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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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慧de春兰

来自: 海南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下,如何真正维护在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下,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我们知道在注册制推行的当下,是以信息披露为准绳和依据的,是中小投资者判断和交易的依据。记得上星期六,证监会领导在部分上市公司座谈交流会中同样再次强调并阐明,“如果背信就是刑事责任!”再一次对违规违纪敲响了警钟。 回到对于*ST庞大的交易监管来说,我觉得以下几点可以供大家参考:1,在大家比较关心的重整协议中,包含了35亿业绩承诺,也包括对原控股股东的股权的受让的约定,然而去年发生的原控股股东股权的拍卖致使法院重整裁定的股权受让不能完整执行并留下了缺口(这在我的前面帖子有详细描述),那个经常出现在上市公司公告里的监管二部的监管函没有出现!出现这个问题是应该立即指出并查明的,这是最基本的职责。2,在上市公司由于公告回购后收到上交所监管二部问询时,上市公司一再延期回复,广大中小投资者质疑,并要求披露相关问题,同时呼吁停牌予以核查清楚。上交所监管部应该清楚同是股东的深商控股,已经发生了在中珠控股中的股权代持的隐瞒披露的违规行为(见中珠控股的处罚决定书,给予了公开谴责)。深商控股在中珠控股的违规披露,是较早时段已经发现并进行核查的,监管部门应该认识或者具备有防范同个股东的违纪行为的基本责任及警觉性,理应要求公司回应投资者的关切,并立即核查披露。而不是任由延期推诿。因为这真是处在公司保卫面值防线的重要时刻,是重大事项下的交易。如果查明是信息披露虚假和误导,那应该怎样来纠正或弥补投资者的损害呢?早些年国债事件错误的交易就被被取消和纠正,那么现在这种虚假陈述的误导后错误的交易不能纠正吗?因为这个结果,是关系到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的关键问题,关系到千千万万个投资人背后的家庭和谐稳定的问题。勇于承担,积极纠正,落实赔偿才是真正履行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责任。3,我这里要指出的,深商控股收购庞大股份是有券商督导的,大家可以翻一下公司2021年的公告可以看一下的,这里我也不再详细说明了。那么现在股权收购和重整出了问题,他应该承一个怎样的责任?4,公司2022年4月披露2021年度报告是有审计的,也是经过监管的,这里面是有吉林中辰的合约的(见上贴详细描述),业绩还是预增。同样的合约在今年变成了“非标”。那么以前的监管应该担负一个怎样的责任? 保护中小投资者,不仅是口号,更要行动,错误的信息造成的错误的交易结果如何纠正?交易面退这对于中小投资者是生和死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单纯的交易价格问题。记得曾经“融断”的推出也是因为出现了诸多问题及时取消。在目前关系到上市主体资格保留与否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信息的误导和虚假,理应及时反馈,处理和纠正,还投资者公平。同时,对于法院裁定的业绩承诺,这是信用的基石,是不容损害的,必须督促履行。不然交易的基础就会荡然无存,整个市场就会仿效,从而埋下金融风险和隐患,因此必须坚决督促执行法院的裁决。 另外,我们要防止利益集团为逃避监管,不履行重整裁定的35亿业绩承诺。重整协议的股权收购是在长城证券督导下进行的,交易部门也跟进监管的, 出了问题,需要查明原因和职责的,事实已经摆在那里,如果是负有连带的责任的,该赔的要赔,该罚的要罚。 最后在注册制稳步推进的当下。如何真正做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如今这个课题就摆在了眼前,怎样真正落实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和赔偿,切实维护投资者的权益,这些问题已经摆在我们眼前了。我们相信管理层拥有智慧和勇气,能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回应广大投资者的关切,让我们拭目以待。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下,如何真正维护在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下,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我们知道在注册制推行的当下,是以信息披露为准绳和依据的,是中小投资者判断和交易的依据。记得上星期六,证监会领导在部分上市公司座谈交流会中同样再次强调并阐明,“如果背信就是刑事责任!”再一次对违规违纪敲响了警钟。 回到对于*ST庞大的交易监管来说,我觉得以下几点可以供大家参考:1,在大家比较关心的重整协议中,包含了35亿业绩承诺,也包括对原控股股东的股权的受让的约定,然而去年发生的原控股股东股权的拍卖致使法院重整裁定的股权受让不能完整执行并留下了缺口(这在我的前面帖子有详细描述),那个经常出现在上市公司公告里的监管二部的监管函没有出现!出现这个问题是应该立即指出并查明的,这是最基本的职责。2,在上市公司由于公告回购后收到上交所监管二部问询时,上市公司一再延期回复,广大中小投资者质疑,并要求披露相关问题,同时呼吁停牌予以核查清楚。上交所监管部应该清楚同是股东的深商控股,已经发生了在中珠控股中的股权代持的隐瞒披露的违规行为(见中珠控股的处罚决定书,给予了公开谴责)。深商控股在中珠控股的违规披露,是较早时段已经发现并进行核查的,监管部门应该认识或者具备有防范同个股东的违纪行为的基本责任及警觉性,理应要求公司回应投资者的关切,并立即核查披露。而不是任由延期推诿。因为这真是处在公司保卫面值防线的重要时刻,是重大事项下的交易。如果查明是信息披露虚假和误导,那应该怎样来纠正或弥补投资者的损害呢?早些年国债事件错误的交易就被被取消和纠正,那么现在这种虚假陈述的误导后错误的交易不能纠正吗?因为这个结果,是关系到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的关键问题,关系到千千万万个投资人背后的家庭和谐稳定的问题。勇于承担,积极纠正,落实赔偿才是真正履行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责任。3,我这里要指出的,深商控股收购庞大股份是有券商督导的,大家可以翻一下公司2021年的公告可以看一下的,这里我也不再详细说明了。那么现在股权收购和重整出了问题,他应该承一个怎样的责任?4,公司2022年4月披露2021年度报告是有审计的,也是经过监管的,这里面是有吉林中辰的合约的(见上贴详细描述),业绩还是预增。同样的合约在今年变成了“非标”。那么以前的监管应该担负一个怎样的责任? 保护中小投资者,不仅是口号,更要行动,错误的信息造成的错误的交易结果如何纠正?交易面退这对于中小投资者是生和死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单纯的交易价格问题。记得曾经“融断”的推出也是因为出现了诸多问题及时取消。在目前关系到上市主体资格保留与否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信息的误导和虚假,理应及时反馈,处理和纠正,还投资者公平。同时,对于法院裁定的业绩承诺,这是信用的基石,是不容损害的,必须督促履行。不然交易的基础就会荡然无存,整个市场就会仿效,从而埋下金融风险和隐患,因此必须坚决督促执行法院的裁决。 另外,我们要防止利益集团为逃避监管,不履行重整裁定的35亿业绩承诺。重整协议的股权收购是在长城证券督导下进行的,交易部门也跟进监管的, 出了问题,需要查明原因和职责的,事实已经摆在那里,如果是负有连带的责任的,该赔的要赔,该罚的要罚。 最后在注册制稳步推进的当下。如何真正做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如今这个课题就摆在了眼前,怎样真正落实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和赔偿,切实维护投资者的权益,这些问题已经摆在我们眼前了。我们相信管理层拥有智慧和勇气,能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回应广大投资者的关切,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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