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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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435元/股调整为1.355元/股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
月11日召开了三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及三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根据公
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了二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
了独立意见。
(二)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了二届十七次监事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0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在内部通
知栏向全体员工发布了关于对股权激励有关情况和激励对象名单的
通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2020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0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二届十九次董事会、二届
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实。
(七)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向 77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 6,897 万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登记。
(八)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二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二
届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九)2021年10月29日,公司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回购注销了1名
离职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
注销完成后,尚未解除限售的2020年股权激励股票剩余68,870,000
股。
(十)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了三届十次董事会、三届七次
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一)2022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三届十四次董事会、三
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2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三届十六次董事会、
三届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三)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了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三
届十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四)2023年8月11日,公司召开了三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三
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
整后的回购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
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鉴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需依据派息的调整公式P=P0-V进行调整,即调整前的
回购价格P0为1.435元/股,每股的派息额V为0.08元/股;经计算,调
整后的回购价格P为1.355元/股,计算过程:P=1.435-0.08=1.355元/
股。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宁夏嘉泽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符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
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
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为1.355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等回购方
案内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因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
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以及股份
注销登记等程序。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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